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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國70周年黨建知識學習競賽出題必備!黨章、黨規黨紀、黨建知識題庫(二)
建國70周年黨建知識學習競賽出題必備!黨章、黨規黨紀、黨建知識題庫(二)
為使全體黨員、干部熟知熟記黨章黨規黨紀及黨建知識,切實增強政治意識、大局意識、核心意識、看齊意識,黨委組織部、紀委監察處又編發了黨章黨規黨紀及黨建知識題庫二(共100題),供大家隨時隨地學習哦!

一、黨章部分
1.黨章總綱指出:馬克思列寧主義揭示了(人類社會歷史)發展規律,它的基本原理是正確的,具有強大的生命力。
2.改革開放以來我們取得一切成績和進步的根本原因,歸結起來就是:開辟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形成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確立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
3.我國正處于并將長期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
4.黨章總綱指出:(發展)是我們黨執政興國的第一要務。
5.我國的社會主義建設,必須從我國的國情出發,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
6.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我國必須堅持和完善(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
7.黨和國家的各項工作都要把有利于發展社會主義社會的(生產力),有利于增強社會主義國家的(綜合國力),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作為總的出發點和檢驗標準。
8.在新世紀新階段,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戰略目標是,鞏固和發展已經初步達到的小康水平,到(建黨一百年)時,建成惠及十幾億人口的更高水平的小康社會;到(建國一百年)時,人均國內生產總值達到中等發達國家水平,基本實現現代化。
9.中國共產黨在領導社會主義事業中,必須堅持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其他各項工作都服從和服務于這個中心。
10.堅持社會主義道路、堅持人民民主專政、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這四項基本原則,是我們的立國之本。
11.我們要從根本上改革束縛生產力發展的經濟體制,堅持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
12.中國共產黨領導人民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有機統一,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政治發展道路。
13.現階段我們黨的統一戰線是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由全體社會主義(勞動)者、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者、擁護社會主義的(愛國)者、擁護祖國統一的愛國者組成的最廣泛的愛國統一戰線。
14.中國共產黨主張按照(“一個國家、兩種制度”)的方針,完成祖國統一的大業。
15.黨章總綱強調,要不斷提高黨的(創造力)、(凝聚力)、(戰斗力),建設學習型、服務型、創新型的馬克思主義執政黨,使我們黨始終走在時代前列,成為領導全國人民沿著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不斷前進的堅強核心。
16.黨的思想路線是一切從(實際)出發,理論聯系實際,實事求是,在(實踐)中檢驗真理和發展真理。
17.入黨介紹人的任務是認真了解(申請)人的思想、品質、經歷和工作表現,向他解釋黨的(綱領)和黨的(章程),說明黨員的條件、義務和權利,并向黨組織作出負責的報告。
18.黨員要求退黨,應當經支部大會討論后宣布(除名),并報上級黨組織備案。
19.黨的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則之一是“四個服從”,即(黨員個人服從黨的組織),(少數服從多數),(下級組織服從上級組織),全黨各個組織和全體黨員服從黨的(全國代表大會和中央委員會)。
20.民主集中制是(民主)基礎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導下的民主相結合。


二、黨規黨紀部分
1.《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準則》分為兩部分:一是(黨員)廉潔自律規范;二是(黨員領導干部)廉潔自律規范。
2.黨章是(最根本)的黨內法規,是管黨治黨的(總規矩)。
3.《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規定,黨員受到撤銷黨內職務處分的,(二年)內不得在黨內擔任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者高于其原任職務的職務。
4.《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規定,留黨察看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兩年)。
5.《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規定,受到留黨察看處分的黨員,恢復黨員權利后(二年)內,不得在黨內擔任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者高于其原任職務的職務。
6.《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規定,黨的各級代表大會的代表受到(留黨察看)以上處分的,黨組織應當終止其代表資格。
7.《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規定,受到改組處理的黨組織領導機構成員,除應當受到(撤銷黨內職務)以上處分的外,均自然免職。
8.《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分:
(一)主動交代本人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問題的;
(二)檢舉同案人或者其他人應當受到黨紀處分或者法律追究的問題,經查證屬實的;
(三)主動挽回損失、消除不良影響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結果發生的;
(四)主動上交違紀所得的;
(五)有其他立功表現的。
9.《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一)在紀律集中整飭過程中,不收斂、不收手的;
(二)強迫、唆使他人違紀的;
(三)本條例另有規定的。
10.《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規定,故意違紀受處分后又因故意違紀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應當(從重)處分。
11.《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規定,一人有《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規定的兩種以上(含兩種)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違紀行為,應當合并處理,按其數種違紀行為中應當受到的最高處分(加重一檔)給予處分。
12.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故意違紀的,對為首者,(從重)處分,《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另有規定的除外;對其他成員,按照其在(共同違紀)中所起的作用和應負的責任,分別給予處分。
13.《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規定,對于經濟方面共同違紀的,按照(個人所得數額及其所起作用),分別給予處分。對違紀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違紀的總數額處分;對其他共同違紀的(為首者),情節嚴重的,按照共同違紀的總數額處分。教唆他人違紀的,應當按照其在共同違紀中(所起的作用)追究黨紀責任。
14.《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規定,黨組織領導機構集體作出違犯黨紀的決定或者實施其他違犯黨紀的行為,對具有共同故意的成員,按(共同違紀)處理;對過失違紀的成員,按照各自在(集體違紀)中所起的作用和應負的責任分別給予處分。
15.《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規定,黨組織在紀律審查中發現黨員有貪污賄賂、失職瀆職等刑法規定的行為涉嫌犯罪的,應當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16.《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規定,黨員犯罪情節輕微,人民檢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決并免予刑事處罰的,應當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17.《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規定,黨員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處刑法規定的主刑(含宣告緩刑)的;
(二)被單處或者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
(三)因過失犯罪,被依法判處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因過失犯罪被判處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處管制、拘役的,一般應當(開除黨籍)。對于個別可以不開除黨籍的,應當(對照處分黨員批準權限的規定,報請再上一級黨組織批準)。
18.《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規定,對違紀后下落不明的黨員,下落不明時間超過(六個月)的,黨組織應當按照黨章規定對其予以(除名)。
19.《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規定,按照違紀行為有關責任人員的區分,直接責任者是指在其職責范圍內,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自己的職責,對造成的損失或者后果起(決定性)作用的黨員或者黨員領導干部。
20.《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規定,黨紀處分決定作出后,對于受到撤銷黨內職務以上(含撤銷黨內職務)處分的,應當在(一個月)內辦理職務、工資等相應變更手續。特殊情況下,經作出或者批準作出處分決定的組織批準,可以適當延長辦理期限,辦理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21.《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規定,黨紀處分決定作出后,應當在(一個月)內向受處分黨員所在黨的基層組織中的全體黨員及其本人宣布,并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和組織關系將處分決定材料歸入受處分者檔案。
22.《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規定,通過信息網絡、廣播、電視、報刊、書籍、講座、論壇、報告會、座談會等方式,公開發表堅持資產階級自由化立場、反對四項基本原則,反對黨的改革開放決策的文章、演講、宣言、聲明等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23.《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規定,公開發表違背四項基本原則,違背、歪曲黨的改革開放決策,或者其他有嚴重政治問題的文章、演說、宣言、聲明等的,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24.《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規定,組織、參加反對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綱領、基本經驗、基本要求或者重大方針政策的集會、游行、示威等活動的,或者以組織講座、論壇、報告會、座談會等方式,反對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綱領、基本經驗、基本要求或者重大方針政策,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對(策劃者、組織者和骨干分子),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25.《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規定,組織、參加會道門或者邪教組織的,對策劃者、組織者和骨干分子,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26.《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規定,在黨內搞(團團伙伙、結黨營私、拉幫結派、培植私人勢力或者通過搞利益交換、為自己營造聲勢等活動撈取政治資本)的,給予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27.《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
(一)違反個人有關事項報告規定,不報告、不如實報告的;
(二)在組織進行談話、函詢時,不如實向組織說明問題的;
(三)不如實填報個人檔案資料的。
28.《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規定,以(強迫、威脅、欺騙、拉攏)等手段,妨害黨員自主行使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29.《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規定,對(批評人、檢舉人、控告人、證人)及其他人員打擊報復的,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30.《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規定,在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違反干部選拔任用規定,追究(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責任。
31.《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規定,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他人謀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和其他特定關系人)收受對方財物,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
32.《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規定,黨員不得違反有關規定從事營利活動,此處的“營利活動”包括:
(一)經商辦企業的;
(二)擁有非上市公司(企業)的股份或者證券的;
(三)買賣股票或者進行其他證券投資的;
(四)從事有償中介活動的;
(五)在國(境)外注冊公司或者投資入股的;
(六)有其他違反有關規定從事營利活動的。
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八十八條
33.《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規定,黨員領導干部離職或者退(離)休后違反有關規定接受原任職務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內的企業和中介機構的聘任,或者個人從事與原任職務管轄業務相關的營利活動,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處分。
34.《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規定,黨員領導干部違反工作、生活保障制度,在交通、醫療、警衛等方面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和其他特定關系人謀求特殊待遇,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35.《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規定,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將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應當由個人支付)的費用,由下屬單位、其他單位或者他人支付、報銷的,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36.《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規定,違反公務接待管理規定,(超標準接待、超范圍接待或者借機大吃大喝),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37.《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規定,在社會保障、政策扶持、救災救濟款物分配等事項中(優親厚友、明顯有失公平)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38.《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規定,不顧(群眾意愿),盲目鋪攤子、上項目,致使國家、集體或者群眾財產和利益遭受較大損失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39.《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規定,群眾知情權不得受侵犯,各級黨組織應按照規定公開(黨務、政務、廠務、村(居)務)等。
40.《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規定,黨組織不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或者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不力,造成嚴重損害或者嚴重不良影響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41.《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規定,在上級單位檢查、視察工作或者向上級單位匯報、報告工作時對應當報告的事項(不報告或不如實報告),造成嚴重損害或者嚴重不良影響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42.《黨內監督條例》規定,黨內監督必須把(紀律挺在前面),運用監督執紀“四種形態”,經常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約談函詢),讓“紅紅臉、出出汗”成為常態。
43.《黨內監督條例》規定,黨的領導干部應當強化(自我約束),經常對照(黨章)檢查自己的言行,自覺遵守黨內政治生活準則、廉潔自律準則,加強黨性修養,陶冶道德情操,永葆共產黨人政治本色。
44.《黨內監督條例》規定,黨委在黨內監督中負(主體)責任,(書記)是第一責任人,黨委常委會委員和黨委委員在職責范圍內履行(監督)職責。
45.《黨內監督條例》規定,黨內監督必須貫徹(民主集中制),依規依紀進行,強化自上而下的(組織監督),改進自下而上的(民主監督),發揮同級(相互監督)作用。
46.《黨內監督條例》規定,接到對干部(一般性)違紀問題的反映,應當及時找本人核實,談話提醒、約談函詢,讓干部把問題講清楚。
47.《黨內監督條例》規定,對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的,嚴重違紀被立案審查開除黨籍的,嚴重失職失責被問責的,以及發生在群眾身邊、影響惡劣的不正之風和腐敗問題,應當(點名道姓通報曝光)。
48.《黨內監督條例》規定,強化上級紀委對下級紀委的領導,紀委發現同級黨委主要領導干部的問題,可以(直接)向上級紀委報告;下級紀委至少(每半年)向上級紀委報告1次工作,每年向上級紀委進行述職。
49.《黨內監督條例》規定,發現領導干部有思想、作風、紀律等方面苗頭性、傾向性問題的,有關黨組織負責人應當及時對其(提醒談話);發現輕微違紀問題的,上級黨組織負責人應當對其(誡勉談話),并由本人作出說明或者檢討,經所在黨組織主要負責人簽字后報上級紀委和組織部門。
50.《黨內監督條例》落實黨組織主要負責人在干部(選任、考察、決策)等各個環節的責任,對(失察失責)的應當嚴肅追究責任。
51.《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規定,問責決定作出后,應當及時向(被問責黨組織或者黨的領導干部及其所在黨組織)宣布并督促執行。
52.《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規定,受到問責的黨的領導干部應當向問責決定機關寫出書面檢討,并在(民主生活會或者其他黨的會議上)作出(深刻檢查)。
53.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規定,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包括(停職檢查、調整職務、責令辭職、降職、免職)等措施。
54.《關于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規定,考察識別干部特別是高級干部必須首先看(是否堅定不移貫徹黨的基本路線)。黨員、干部特別是高級干部在大是大非面前不能態度曖昧,不能動搖基本政治立場,不能被錯誤言論所左右。
55.《關于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規定,各級黨委必須堅持集體領導制度。凡屬重大問題,要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由集體討論、按少數服從多數作出決定,不允許用其他形式取代黨委的領導。
56.《關于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規定,黨的各級組織和領導干部必須在(憲法法律)范圍內活動,自覺按法定權限、規則、程序辦事,決不能以言代法、以權壓法、徇私枉法,決不能違規干預司法。
57.《關于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規定,堅持(問政于民、問需于民、問計于民),決不允許在群眾面前自以為是、盛氣凌人,決不允許當官做老爺、漠視群眾疾苦,更不允許欺壓群眾、損害和侵占群眾利益。
58.《關于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規定,黨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路線是黨和國家的(生命)線、人民的(幸福)線,也是黨內政治生活正常開展的根本保證。
59.《關于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中明確指出:黨要管黨必須從(黨內政治生活)管起,從嚴治黨必須從(黨內政治生活)嚴起。
60.《關于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規定,堅定理想信念,必須加強學習。(思想理論上)的堅定清醒是政治上堅定的前提。


三、黨建部分
1.“三會一課”制度是健全(黨的組織生活),嚴格(黨員管理),加強(黨員教育)的重要制度,對于增強黨員黨性修養,加強支部建設,提高黨的戰斗力具有重要作用。
2.《“三會一課”制度》規定,支部委員會會議決定多個事項的,應(逐項)表決。
3.《“三會一課”制度》規定,因工作需要,可以召開黨支部委員會擴大會議。黨支部委員會擴大會議必須有超過(半數)的委員參加方能召開,可吸收黨小組長、非黨支部委員的黨員干部和有代表性的普通黨員列席,列席人員無(表決)權。
4.黨支部對無故不參加組織生活的黨員,應及時予以提醒;對無故連續(2)次不參加組織生活的,予以告誡;對無故連續(3)次不參加組織生活的,召開專門會議進行批評教育。
5.《黨支部分類定級管理實施細則》規定,黨支部分類定級的基本標準包括領導班子(堅強有力)、黨員教育(管理嚴格)、黨的工作(制度落實)、支部工作(業績突出)。
6.《黨支部分類定級管理實施細則》規定,黨員學習教育有計劃、有落實、有成效、有記錄,每名黨員全年集中學習時間不少于(24)學時。
7.《黨支部分類定級管理實施細則》規定,黨支部工作與生產經營工作“三同時”,三同時指的是同時(聽取匯報)、同時(安排部署)、同時(督促檢查)。
8.黨支部組織生活會原則上每年召開(1)次,可以與(民主評議黨員)結合在一起進行。
9.《黨支部組織生活會制度》規定,黨員人數較多的黨支部,黨支部組織生活會也可以(黨小組)為單位召開,但至少要有1名黨支部委員參加。
10.《黨支部組織生活會制度》規定,黨支部要針對查擺出的問題逐項研究,制定有針對性的整改方案,明確整改時限、責任分工,并在一定范圍內向(黨員、群眾)公開。
11.《關于進一步加強基層黨支部建設的實施細則》規定,所有新建、改建、組建的單位,必須(同步設立)黨的基層組織,保障正常開展黨的活動。
12.《關于進一步加強基層黨支部建設的實施細則》規定,黨員人數較多、工作相對分散的黨支部,可劃分若干黨小組。一個黨小組不應少于(3)名黨員,其中至少有(1)名正式黨員。
13.任屆期滿的黨支部,要按照《中國共產黨基層組織選舉工作暫行條例》的規定按期換屆選舉。在換屆前(10)天,應將換屆有關事宜向上級黨組織書面請示。換屆選舉結束后(5)天內,將選舉結果報上級黨組織備案或審批。
14.《關于進一步加強基層黨支部建設的實施細則》規定,在基層建設中重點抓好(支部班子)建設,在基礎工作中突出強化(崗位責任心)和執行力提升。在基本功訓練中重點抓好提高(黨員隊伍)綜合素質。
15.《關于進一步加強基層黨支部建設的實施細則》規定,要實施“雙培養”制度,“雙培養”指的是(把黨員培養成骨干)、(把骨干培養成黨員)。
16.《關于進一步加強基層黨支部建設的實施細則》規定,黨員外出地點或工作單位相對固定,外出時間(6個月)以上的,一般應轉移黨員組織關系。
17.《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實施細則》規定,預備黨員從支部大會(通過其為預備黨員)之日起交納黨費。
18.入黨申請人必須向工作、學習所在單位黨支部遞交入黨申請書。黨支部收到入黨申請書后,應當在(一個月)內派人同入黨申請人談話,了解基本情況。
19.預備黨員預備期滿后,黨組織經過考察認為其不履行黨員義務,不具備黨員條件的,應當取消(預備黨員資格)。
20.申請入黨的人必須有兩名黨員作介紹人。這里的黨員是指(正式黨員)。

來源:《中國共產黨章程》,《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準則》,《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關于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公司關于進一步加強基層黨支部建設的實施細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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