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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污染環境罪中的涉案危險廢物,誰來查封、扣押?
對污染環境罪中的涉案危險廢物,誰來查封、扣押?

危險廢物,一個離我們生活似近若遠的名詞,近兩年來頻頻見諸報端。究其原因,和污染環境刑事案件數量激增是分不開的。2013年污染環境刑事案件司法解釋針對危險廢物規定了相關條文,使得危險廢物成了引發污染環境刑事案件的重要原因,其數量在所有污染環境刑事案件中占據比重較大。在此背景下,能否準確鑒定危險廢物,成是判斷此類案件事實定性是否正確的關鍵。但遺憾的是,從筆者參與辦理的幾起污染環境刑事案件來看,我國目前危險廢物鑒定怪現狀重重,令人堪憂。
根據法律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危險廢物是指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者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和鑒別方法認定的具有危險特性的固體廢物。司法實踐中的一致觀點是,對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醫療廢物分類目錄》(以下簡稱“《名錄》”)的廢物,可依目錄直接認定,無需鑒別。但司法部門沒有意識到的是,化工行業的工藝技術存在多樣性、復雜性和不斷創新性的特點,已收錄的物質也可能因為工藝的不斷改進而轉化為其他物質。而且即便涉案物質的名稱為《名錄》所收,也可能只是“俗稱”而非《名錄》所真正指向的危險廢物。
《環境保護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污染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設施、設備。”由此可見,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只有對并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設施、設備查封、扣押的權力(《大氣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法》有特殊規定),沒有對涉案危險廢物進行查封、扣押的權力,只能根據《環境保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辦法》的規定臨時進行處理處置。關于查封、扣押的具體對象,《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查封、扣押辦法》第5條進一步規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查封、扣押排污者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設施、設備,應當符合有關法律的規定。不得重復查封、扣押排污者已被依法查封的設施、設備。對不易移動的或者有特殊存放要求的設施、設備,應當就地查封。查封時,可以在該設施、設備的控制裝置等關鍵部件或者造成污染物排放所需供水、供電、供氣等開關閥門張貼封條。”另外,《行政強制法》第23條規定了三個禁止原則:一是不得查封、扣押與違法行為無關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二是不得查封、扣押公民個人及其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三是不得重復查封已被其他國家機關依法查封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
而《刑事訴訟法》第115條規定:“公安機關對已經立案的刑事案件,應當進行偵查,收集、調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罪輕或者罪重的證據材料。對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對符合逮捕條件的犯罪嫌疑人,應當依法逮捕。”
第141條規定:“在偵查活動中發現的可用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各種財物、文件,應當查封、扣押;與案件無關的財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對查封、扣押的財物、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調換或者損毀。”
需要說明的是,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查封、扣押屬于行政強制措施,應遵守《行政強制法》的規定。公安機關的查封、扣押屬于偵查措施,應遵守《刑事訴訟法》的規定。
綜上所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無權對刑事案件中的涉案危險廢物實施查封、扣押,而應由公安機關對刑事案件中的涉案危險廢物實施查封、扣押。
【問題】
你好,我轄區內發生一宗非法處置危險廢物的案例,處置數量遠遠超過了三噸;我局在第一時間內將案件移送給了公安機關,并給予其必要的協助,目前案件已到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
但近日,我局卻收到檢察院的檢察建議,**縣環境保護局應當履行監管職責,消除污染危害,對該批涉案危險廢物進行妥善處理。且要求我局在收到該建議書后的兩個月內做出處理并將處理結果書面回復給檢察院。
我局發現此案時已盡到相關監管職責(立案、調查、取證并委托第三方作了危廢的檢測鑒別),并及時將案件移送給了公安機關。
請問,法岸環境律師,此種情形下,涉案的危險廢物依法該由哪個部門去處理?環保部門依法應負有監管職責嗎?
某縣環保局2018年9月20日
【解答】
污染環境犯罪由于其污染物的特殊危害性,除了對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訴,依法進行審判外,還應特別關注污染物的善后處理工作。尤其針對危險廢物,因其無害化處理的難度較大,處理費用較高,成了一塊燙手的山芋。
回到本案,環保部門將案件移送給公安機關,那么危險廢物的后期處理義務是否也隨案進行轉移了呢?
2017年1月,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公安部和原環境保護部,曾出臺了《環境保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辦法》。
該《辦法》第十條規定,對具有危險性或者環境危害性的涉案物品,環保部門應當組織臨時處理處置,公安機關應當積極協助;對無明確責任人、責任人不具備履行責任能力或者超出部門處置能力的,應當呈報涉案物品所在地政府組織處置。上述處置費用清單隨附處置合同、繳費憑證等作為犯罪獲利的證據,及時補充移送公安機關。
因此,環保部門在處理涉案危廢物品時應負主要監管職責,公安機關只履行協助處理義務。聯系到本案,你局可以超出“處置能力”為由,將涉案危廢呈報縣政府組織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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